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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August, 2021

目前各种冠状病毒疫苗的接种技术

  本期最佳MVP:Winston Zhu观点:我想通过解释目前各种冠状病毒的接种技术来证实中国目前疫苗的低效率和疫情的情况。 1、Astra Zeneca/Johnson & Johnson:病毒载体疫苗,通过用腺体病毒作为载体并射入宿主细胞产生抗原的基因程序。和病毒复制的原理一样,但由于基因程序经过修改,宿主细胞只会大量生产抗原而不是病毒。因此,可以促使免疫系统大量产生抗体。基因程序与载体面对病毒变异也容易复制,更改。 2、辉瑞/moderna:mRNA疫苗,和载体疫苗一样但是不需要载体(输入方式更直接),一般通过分子或基因枪直接射入宿主细胞。也同样能让免疫系统大量产生抗体。基因程序面对病毒变异也容易更改。 3、科兴/国药:灭活疫苗通过用被杀灭的病毒产生抗体。但因为抗体的产生和病毒威胁的严重性成正比,利用被杀灭的病源通常产生不了大量的抗体。必须要打3针左右才有可靠效果。面对变异的病毒,得需要从新栽培。 这还没考虑到技术以外的因素,国药作为国企它的行政效率和质量保证与辉瑞,moderna和Astra Zeneca没得比。与此同时,中国科研体系的腐败和政府行政效率低下,再加上民众对国产疫苗的不信任,导致生产和打疫苗的效率也受阻。 总结:接种技术效率低,科研和行政效率低,打疫苗的效率也低。因此,中国的疫情还有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得到控制。

表扬

 “被父母保护的很好,很单纯,不知人间险恶” = “被父母 PUA 的很好,完全没有自保能力,也不相信自己有自保能力,很适合被老公接手继续吸血,一女两吃” 哼,只能用来“表扬”女性的,肯定不是什么好话。

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

 【守节】 在《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中,讲到宋代的丧偶女性一般都会再婚。法官对一位曾有过三个丈夫的女性区氏的判决是“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 宋代虽然理学发达,学究们反对寡妇再嫁声音貌似很大,但实际上起到的作用非常小。真正使女性们普遍选择守节的,是元代的制度。 张彬村(1999):《明清时期寡妇守节的风气:理性选择的问题》讨论了这个变化。 蒙古统治者建立元朝后,把游牧民族的婚姻制度强加在农耕的汉人社会,使得原本属于妇女的人身权、子女权、财产权转移到夫家。这项制度上的转折,让元明清的丧夫妇女被迫选择守寡,因为这么做最符合她们的利益。社会、人文、(尤其是)经济的转变,让明清妇女更容易守节。换言之,明清的守节风气,是汉人的婚姻制度被外力扭曲后,妇女无奈之下的理性选择,也可说是蒙古与汉人婚姻制度的混血产物。 蒙古统治汉人之前,如果女儿婚姻不美满或女婿死亡,原生父母或祖父母可以替她安排再婚,或让女儿回家居住(归宗)。换言之,元代之前妇女的人身权,基本上属于本家或自己。 蒙古人引入的婚姻制度,对元明清产生强烈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妇女的孝顺对象,从本生父母转为丈夫的父母(公婆):寡妇在夫家守节,而不在本生家。换言之,元明清妇女的人身权,已从本家转到夫家,寡媳有孝养公婆的义务。 2)宋代妇女的财产权,不会因结婚而受损。元明清的妇女已无财产承分权,若寡妇要再嫁,财产必须留在夫家。换言之,妇女结婚后就把财产权转渡给夫家,失去财产的支配权。但寡妇只要留在夫家,就可以保有嫁妆与从夫家得到的财产。 3)宋代丧偶妇女再嫁时,有权带走子女,元明清的妇女必须把子女留在夫家,子女权属于夫家而非母亲。简言之,元代的新婚姻制度,让妇女失去了人身权、财产权、子女权。 为什么会这样?蒙古与汉人的婚姻制度有三项差异。 1)蒙古采一夫多妻制,汉人采一夫一妻制。汉人可以有妾,但妻妾的身分有嫡庶之分;蒙古人的多妻制下,诸妻的地位一样,可以赠妻或卖妻。 2)蒙古讲究对女方的聘礼,但女方无嫁妆;汉人的聘礼较象征性,但讲究嫁妆。蒙古婚俗重聘礼,这是买婚习俗的延绩,用以补偿女方家庭的损失。汉人重嫁妆,等于是得父母那里提前继承财产;带去夫家的嫁妆,也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用意。 3)蒙古人行收继婚(例如兄终弟及),汉人祝之为乱伦。 为什么蒙古行收继婚?因为妇女结婚后被视为夫家财产,丈夫身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