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

 【守节】


在《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中,讲到宋代的丧偶女性一般都会再婚。法官对一位曾有过三个丈夫的女性区氏的判决是“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


宋代虽然理学发达,学究们反对寡妇再嫁声音貌似很大,但实际上起到的作用非常小。真正使女性们普遍选择守节的,是元代的制度。


张彬村(1999):《明清时期寡妇守节的风气:理性选择的问题》讨论了这个变化。


蒙古统治者建立元朝后,把游牧民族的婚姻制度强加在农耕的汉人社会,使得原本属于妇女的人身权、子女权、财产权转移到夫家。这项制度上的转折,让元明清的丧夫妇女被迫选择守寡,因为这么做最符合她们的利益。社会、人文、(尤其是)经济的转变,让明清妇女更容易守节。换言之,明清的守节风气,是汉人的婚姻制度被外力扭曲后,妇女无奈之下的理性选择,也可说是蒙古与汉人婚姻制度的混血产物。


蒙古统治汉人之前,如果女儿婚姻不美满或女婿死亡,原生父母或祖父母可以替她安排再婚,或让女儿回家居住(归宗)。换言之,元代之前妇女的人身权,基本上属于本家或自己。


蒙古人引入的婚姻制度,对元明清产生强烈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妇女的孝顺对象,从本生父母转为丈夫的父母(公婆):寡妇在夫家守节,而不在本生家。换言之,元明清妇女的人身权,已从本家转到夫家,寡媳有孝养公婆的义务。

2)宋代妇女的财产权,不会因结婚而受损。元明清的妇女已无财产承分权,若寡妇要再嫁,财产必须留在夫家。换言之,妇女结婚后就把财产权转渡给夫家,失去财产的支配权。但寡妇只要留在夫家,就可以保有嫁妆与从夫家得到的财产。

3)宋代丧偶妇女再嫁时,有权带走子女,元明清的妇女必须把子女留在夫家,子女权属于夫家而非母亲。简言之,元代的新婚姻制度,让妇女失去了人身权、财产权、子女权。


为什么会这样?蒙古与汉人的婚姻制度有三项差异。

1)蒙古采一夫多妻制,汉人采一夫一妻制。汉人可以有妾,但妻妾的身分有嫡庶之分;蒙古人的多妻制下,诸妻的地位一样,可以赠妻或卖妻。

2)蒙古讲究对女方的聘礼,但女方无嫁妆;汉人的聘礼较象征性,但讲究嫁妆。蒙古婚俗重聘礼,这是买婚习俗的延绩,用以补偿女方家庭的损失。汉人重嫁妆,等于是得父母那里提前继承财产;带去夫家的嫁妆,也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用意。

3)蒙古人行收继婚(例如兄终弟及),汉人祝之为乱伦。


为什么蒙古行收继婚?因为妇女结婚后被视为夫家财产,丈夫身故后不能离开,要由夫家的成员接收为妻子,称为收继婚。收继者通常是丈夫的兄弟,或丈夫与其他妻子所生的儿子,或是其他亲戚;儿子甚至可以收亡父之妻,只要非生母即可。这是上自皇室贵族,下迄贫民一体风行的习俗。好处有三:

1)家族继续保有这位女性(活财产);

2)收缴者可接收寡妇财产;

3)解决寡妇的生活与扶养问题。


1276年蒙古人消灭宋朝,在一世纪的统治期间引入收继婚制,汉人经过长期的抗争磨合,转变成明代的婚姻制度,清朝承续此制直到民国初年,过程如下:

1303年元成宗下圣旨,明示女性的再婚规定: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随嫁妆奁原财产等物,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这是中国史上首次明确剥夺寡妇和失婚妇女的财产权。这是蒙古人的价值观:妇女的财产权完全操在夫家。1369年明太祖颁布相同的规定,清朝的法律仿效明朝。同样地,在这种概念下,子女权也属于丈夫家族,甚至连人身权都失去了。


蒙汉的观念差异极大。汉人对血亲与姻亲的性禁忌非常严格,犯禁就是乱伦。在这种观念下,收继婚对汉人而言是最严重的乱伦,完全无法接受。


元朝统治者面临汉人的抵抗,也在调整法律的施用规定,大体而言有几个阶段性的变化:

1)1271年之前,蒙古人与汉人的法律分开适用。

2)1271-67年间,法律全面蒙古化。

3)1276-94年间,逐渐宽松地教行蒙古法律。

4)1294-1330年,蒙古法律逐渐汉化。1330年下令取消汉人的收继婚:“诸汉人、南人,父殁,子收其庶母,兄殁,弟收其嫂者,禁之。诸姑表兄弟叔嫂不相收,收者以奸论。”


取消汉人的收继婚,接受新的守寡方式,是蒙汉妥协的结果:蒙古的寡妇本来就留在夫家,汉人接受这一点,让寡妇在夫家守节对汉人而言,只要不强制收继婚,在夫家守寡是可以接受的替代方案。对蒙古统治者来说,汉人寡妇不外嫁,基本上就符合蒙古法律,统治者就可以不强制收继婚。从寡妇的立场来说,可以免除被收继的恐惧,保住部分的自主权(人身权)。


但为何不易再嫁?

1)财产权和子女权早已移转夫家,寡妇若要再嫁,必须放弃这两项,意愿自然减弱。

2)从婚姻市场的观点里来看,寡妇的价值较新妇低,新夫又不能得到寡妇的财产,再嫁的机会就减少了。


整体而言,1330年之前汉人寡妇选择守节,主要的考虑是“收继婚的乱伦恐惧”;1330年之后选择守节,主要考虑是财产权与子女权已移转到夫家,再嫁就会失去这两项重要倚靠。还有两项社会条件的搭配因素:

1)政府表扬守寡者,

2)工商业的发展,寡妇较有自食其力的机会。

蒙元朝廷明白,不易强制汉人行收继婚,就退而求其次,表扬妇女不再嫁。1304年颁布表扬守节的政令:“今后举节妇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晚节不易,贞正著明者,…申呈省部,依例旌表。”1368年朱元璋颁布类似的诏书:“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清朝跟随这个概念,在1723年规定:“节妇年逾四十而身故,计其守节已逾十五载以上,亦应酌量旌奖”。旌表的方式,原本是朝廷给匾额张挂在节妇家门上。到了明朝嘉靖,政府拨款30两银,给个别节妇建造牌坊。具体方式随时间地点而异,但类励节妇的精神,在元明清是延续的。

政府虽然表扬守节,但对贫困寡妇并无特定的救济。元代的清寒寡妇,虽然有意守节,但迫于生计只好“死一夫易一夫”。明清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寡妇较多谋生机会,其中最主要的是棉纺织业。为何不是麻织或丝织?因为麻织品普遍,附加价值低;丝织品较具技术性,市场价值高,涿渐向城镇转移,由男性手工匠掌握,乡间或弱势妇女不易参与。

明代后期棉花成为主要纺织原料,棉织品逐渐普及化,适合妇女参与生产:每两件棉衣就有一件是妇女织造的棉布制作的,称为棉花革命。妇女从棉纺业的所得,高于在田地工作的报酬;棉纺业可以养活自己,也可以扶养小孩。换言之,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寡妇独立机会,守节的可能性因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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